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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济宁学院 发布日期: 2014-01-02浏览次数:

各党总支、党支部,各附属单位党委、党总支、党支部:

根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和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325号)及省委有关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校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如实填报个人事项。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积极主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保证填报内容真实准确。中央组织部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请及时派人到组织人事部(处)领取)内容作了部分调整,20141月集中填报时,要按照首次填报要求,重新填写每一事项情况信息(截至填报时的现状)。

二、严格遵守报告纪律2014年起,将开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凡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备干部名单。

三、认真做好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情况报告工作。按照《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1015号)要求,如本单位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请报告有关人员信息,并组织其如实、及时填报《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关情况报告表》(另领表格)。

四、填报人员范围和报送时间。处级以上干部均需如实、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含本年度新提拔处级干部)。各基层党组织要向干部详细介绍有关文件和填表说明,组织干部认真填报,保证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19日前将填好的报告表密封报送组织人事部(处)。

 

 

组织人事部(处)

201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