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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学院2014年度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办法

信息来源: 济宁学院 发布日期: 2014-12-30浏览次数:

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我校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及履行职责情况,加强对干部队伍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组部《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管干部、客观公正、注重实绩、民主公开、群众公认、综合评价的原则。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督促干部加强思想作风建设,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水平,为干部选拔任用、教育培养、管理监督和激励约束提供重要依据。

第二章  考核对象

第二条  中层领导班子及全校处级干部。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三条  领导班子考核的主要内容:

1.思想政治建设,主要包括政治方向、全局观念、理论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各项决定等情况;

2.党建工作,主要包括落实主体责任、服务大局、服务党员群众、促进发展、贯彻执行《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情况;

3.领导水平,主要包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办事、统筹协调、团结协作、科学决策,务实创新、开拓进取,发挥班子成员表率作用等情况;

4.工作作风,主要包括执行民主集中制、首问负责制情况,事业心、责任感,工作态度、服务意识,深入基层、联系师生,求真务实、勤奋敬业等情况;

5.工作实绩,主要包括年度工作目标落实情况,在教学、科研、学生、管理、服务等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在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所取得的成效等情况;

6.廉政建设,主要包括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秉公办事、清正廉洁等情况。

中层班子的考核内容在具体实施考核时,适当注意班子类型的区分。对管理服务部门班子的考核应侧重着眼全局、科学决策、服务意识、敢于担当、团结协作、务实创新等;对教学单位班子的考核应侧重总揽全局、民主决策、教书育人、统筹协调、党的建设等。

第四条  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

1.德,主要包括理论素养和思想水平,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政治品德和道德品质,公道正派和坚持原则等情况;

2.能,主要包括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科学决策、组织协调的能力,开拓创新、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等情况;

3.勤,主要包括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领导班子团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求真务实、勤奋敬业,严格管理、敢于负责等情况;

4.绩,主要包括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创造性开展工作等情况;

5.廉,主要包括遵守中央和省市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情况,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以身作则、清正廉洁等情况。

在对中层干部进行考核时,适当注意正职和副职的区分。对正职侧重考核统筹协调、决策能力、选人用人等内容;对副职侧重考核协调配合、组织实施能力等内容。

第四章  考核程序和方式

第五条  考核程序:

1.制定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部署考核工作的具体事项及要求。

2.撰写述职报告。每个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将本年度履行职责及完成各项任务情况进行总结,形成述职报告。

主要内容: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本年度主要工作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廉洁自律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措施等。

3.述职。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代表班子在民主测评会上集中述职;个人述职述廉报告通过校园网络在校内公布。

4.民主测评。通过召开全校范围及各部门(单位)考核测评会,分别进行投票测评和谈话测评。

5.确定考核结果。对考核情况进行分析,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党委研究确定考核结果。

6.形成考核材料。建立干部考核工作档案并做好材料归档工作。

第六条  考核方式:

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通过学校范围内民主测评和部门(单位)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

1.学校范围内民主测评。

(1)召开考核测评会,填写测评票进行民主测评。参加人员: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正高级职称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学校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需要参加的其它人员。

(2)谈话测评。投票测评结束后进行个别谈话测评,参加谈话人员为正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2.各部门(单位)进行民主测评。测评对象为所在部门(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

(1)召开考核测评会,填写测评票进行民主测评。参加人员:部门(单位)全体人员。

(2)谈话测评。投票测评结束后进行个别谈话测评,参加谈话人员为副科级以上干部、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

3.考核等次的划分。中层领导班子的考核等次分为:“好”、“较好”、“一般”、“差”;中层领导干部的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4.计分方法及评定标准。根据民主测评得票情况,不同等次分别赋予不同分值。民主测评票为100(不含100)张以上者,分别去掉3张最高和最低有效票;民主测评票为100(含100)张以下者,分别去掉2张最高和最低有效票,由考核组汇总计算被考核者的平均分数。

中层领导班子测评得分=(“好”票数×100+“较好”票数×80+“一般”票数×60+“差”票数×40)/有效票数;中层领导干部测评得分=(“优秀”票数×100+“合格”票数×80+“基本合格”票数×60+“不合格”票数×40)/有效票数。

中层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得分=中层领导班子测评得分×60%+中层领导干部测评得分×40%;中层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得分=中层领导班子测评得分×40%+中层领导干部测评得分×60%。

班子或个人拟定为“好”或“优秀”等次的,综合得分应在90分(含90)以上,比例一般掌握在参加考核总数的15%以内;定为“较好”或“合格”等次的,得分应在70(含70)分以上;定为“一般”或“基本合格”等次的,得分应在60分(含60)以上;不满60分的,定为“差”或“不合格”等次。

5.领导班子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差”等次:

(1)政治上、经济上、政策执行上有严重问题的;

(2)失职渎职,给学校利益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损失的;

(3)在工作中因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4)闹无原则纠纷,影响班子团结,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的;

(5)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的;

(6)具有其他应定为“差”等次行为的。

6.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不合格”等次:

(1)受到党内警告以上处分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2)政治上、经济上、道德上有严重问题的;

(3)失职渎职,给学校利益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损失的;

(4)在工作中因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5)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影响团结,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的;

(6)不能廉洁自律,有以权谋私行为,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

(7)拒不接受组织分配的任务,不履行工作职责的;

(8)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

(9)具有其他不称职行为的。

7.形成考核材料。

(1)表现材料。由考核组撰写,班子的表现材料标题为:“×××领导班子主要表现情况”,主要内容包括:班子基本情况、主要特点、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民主测评情况;领导干部的表现材料标题为:“×××同志主要表现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德才表现、工作实绩、主要特点;存在的问题、主要缺点及不足;民意情况;需要说明的其它问题;署名和日期。

(2)汇报提纲。由组织部撰写,主要包括考核的基本情况,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的主要表现及民主测评情况,考核等次建议。

8.需报送的考核材料:

(1)《济宁学院中层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登记表》;

(2)《济宁学院中层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济宁学院中层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

以上材料由各考核组收集汇总后,按时报送组织部。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反馈

第七条  学校党委研究确定考核结果后,以书面形式将考核结果通知班子和个人。班子和个人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书面报送组织部。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申请复核。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八条 考核结果应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奖惩、培训、调整级别和工资等的重要依据。
    选拔担任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应从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称职的干部中产生。

第九条 在考核中被评定为“好”、“优秀”等次的,给予表彰奖励;在考核中被评定为“一般”、“基本称职”等次的,学校党委对其提出诫勉,限期改进。视具体情况,也可以进行组织调整。
   第十条 领导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基本称职(含)以上等次的,按有关规定晋升级别和工资。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应视具体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作如下处理:

(一)免去现任领导职务;
  (二)责令辞去领导职务;
  (三)降职。
    领导干部被免去现任领导职务或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后,可另行分配适当工作。

第七章  其他相关问题

第十二条  当年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可不撰写述职报告,不进行民主测评,由学校党委根据表现情况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三条  组织派出学习、培训,时间超过半年的处级干部,可不进行民主测评,由校党委根据学习培训单位提供的表现情况,确定除“优秀”以外的考核等次。

第十四条  兼职的处级干部在主部门(单位)考核,征求兼职部门(单位)的意见。

第十五条  学校科级干部的考核参照本办法由所在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第八章  考核的组织工作

第十六条  考核工作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制定年度实施方案,成立若干考核组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  考核工作的日常事务及协调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

第九章  考核纪律与监督

第十八条  参加考核的全体人员(考核人和被考核人)要提高对考核工作目的、意义的认识,正确对待自己和他人,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防止以感情和偏见代替政策,保证考核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第十九条  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负责考核工作的主管领导、考核小组成员和参加考核的所有工作人员,要遵守考核工作纪律,严格执行考核程序和考核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考核组组长和成员要在考核材料上署名,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条  考核中发现有违法乱纪、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打击报复行为的,要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学校纪委对考核工作实施监督;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认真处理基层干部群众的检举、申诉,并按职权范围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济宁学院委员会

                               2014年12月29日